大刘庄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9-28      发布机构:临西县大刘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7     字体:[  ]

大刘庄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 备注
1 111305350007166825-XK-001-0001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2 111305350007166825-XK-001-0002 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3 111305350007166825-XK-001-0003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4 111305350007166825-JF-001-0000 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 111305350007166825-QR-001-0000 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 行政确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6 11130535000716789G-QR-002-0000 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 行政确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7 111305350007166825-QR-003-0000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行政确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四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8 111305350007166825-QR-004-0000 婚育证明(含流动人口)相关材料的开具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9 111305350007166825-QR-005-0000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0 111305350007166825-QR-006-0000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核准 行政确认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05216日冀政[2005]15号)第一条  保障对象及形式:(一)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参保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11 111305350007166825-QR-007-0001 户口登记-立户分户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第十二条  户口登记应当以户为单位。一个稳定住所应当登记一个地址,一个地址可以登记若干户。    户包括家庭户、家庭租赁户、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具有亲属关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租赁房屋共同居住,成员间具有亲属关系的,登记为家庭租赁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
   第十八条  户内成员因婚姻变化、分家析产、其他正当原因要求分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相关证明办理。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12 111305350007166825-QR-007-0002 户口登记-出生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第二十条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    非婚生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年满16周岁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特殊户口登记办理。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13 111305350007166825-QR-007-0003 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第三十三条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在安置地恢复户口登记:(一)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公民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14 111305350007166825-QR-007-0004 户口登记-户口注销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第四十三条 公民死亡,应当在一个月内,由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注销户口。    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销户口。
   第四十五条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的,迁(移)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办理户口迁(移)出登记同时注销户口。
   第四十六条 公民经法院宣告失踪的,公安派出所凭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宣告失踪裁定书注销户口。
   第四十七条 公民应征入伍,应当申报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亲属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口。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15 111305350007166825-QR-007-0005 户口登记-户口迁移 行政确认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第五十二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办理:(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二)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五)符合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规定的户口迁移条件的;(六)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仅限本县范围内户口迁移。
16 111305350007166825-QR-007-0006 户口登记-居民户口簿补领 行政确认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第九十七条 公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户主书面申请核实后办理。    集体户口簿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单位证明核实后办理。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17 111305350007166825-QR-008-0000 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 行政确认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18 111305350007166825-QR-009-000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 行政确认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邢人社办【2013】8号)
 
上级部门受理前延
19 111305350007166825-QR-010-0000 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社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部门受理前延
20 111305350007166825-QR-011-0000 残疾人证办理 行政确认
   《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12月12日冀残联[2017]16号)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上级部门受理前延
21 111305350007166825-JL-001-0000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奖励发放 行政奖励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上级部门受理前延
22 111305350007166825-QT-001-0000 小摊点备案 其他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3 111305350007166825-QT-002-0000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其他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4 111305350007166825-QT-003-0000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审核 其他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5 111305350007166825-QT-004-0000 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其他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第十四条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26 111305350007166825-QT-005-0000 兵役登记 其他
    1.《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  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性公民。
 
 
27 111305350007166825-QT-006-0000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证初审 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8 111305350007166825-QT-007-0000 伤残抚恤工作中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 其他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发布,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9 111305350007166825-QT-008-0000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时如需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办理 其他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0 111305350007166825-QT-009-0000 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与奖励的初审 其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一)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四)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六)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七)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31 111305350007166825-QT-010-0000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初审 其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32 111305350007166825-QT-011-0000 无违法、无参与邪教的证明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级派驻站所事项
33 111305350007166825-QT-012-0000 临时困难救助认定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第一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上级部门受理前延
34 111305350007166825-QT-013-000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认证 其他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4月21日国发【2014】8号)规定: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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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11305350007166825-QT-014-0000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其他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社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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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11305350007166825-QT-015-000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初审 其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27日国办发〔2004〕21号 上级部门受理前延
37 111305350007166825-QT-016-0000 城乡医疗救助资格初审 其他  
    《邢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邢民[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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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11305350007166825-QT-017-0000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公益金初审 其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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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11305350007166825-QT-018-0000 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10分审查 其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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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11305350007166825-QT-019-0000 高龄津贴办理 其他
    1.《邢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有效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邢老龄办[2016]3号)第一条  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对年满80周岁-100周岁以上户籍在本县(市、区)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2.《邢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有效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邢老龄办[2016]3号)第三条  坚持实行“个人提出申请,县、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审批、张榜公示”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是: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调查登记核实,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由其所在村(居)委会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为期五天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依照程序实施按季发放(百岁高龄津贴按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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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11305350007166825-QT-020-0000 再生育审核 其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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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11305350007166825-FW-001-0000 就业援助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五十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43 111305350007166825-FW-002-0000 贫困证明 公共服务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44 111305350007166825-FW-003-0000 培训登记办理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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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11305350007166825-FW-004-0000 求职登记办理 公共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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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11305350007166825-FW-005-0000 职业介绍办理 公共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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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11305350007166825-FW-006-0000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认定 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第二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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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11305350007166825-FW-007-0000 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认定 公共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第一条,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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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11305350007166825-FW-008-0000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认定 公共服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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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11305350007166825-FW-009-0000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 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4月21日国发【2014】8号)规定:四、基金筹集(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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