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通告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0-02-16 发布机构:临西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94 字体:[大 中 小]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邢 台 市 公 安 局
邢 台 市 司 法 局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加快邢台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邢台市政法机关将对以下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规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
二、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排放污染物的;
三、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私自设置管道排放有毒气体的;
五、以危险废物液体冒充“锅炉油”,污染大气环境的;
六、焚熔废塑料污染大气环境的;
七、对政府维护的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的,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的劣质燃油、散煤的;
九、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
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十一、私设暗管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十二、非法倾倒、处置废机油、电镀污泥、皮革污泥、蓝皮丝、化工废料、废酸废碱和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三、向地下高压灌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十四、污水处理厂向河道内非法超标排放的,或者企业非法向污水处理厂排放生产废液致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
十五、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十六、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十七、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十八、违反法律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地泥、尾矿、矿渣的;
十九、违反法律规定在河道、滩涂、土地、湿地、林地、山体内盗采砂石的;
二十、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邢台市政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并移送或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