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0-02-13      发布机构:临西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  ]

 

临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农业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土壤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经、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机械、新能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四、承办机构:临西县农业农村局
五、审批机构:临西县农业农村局
 六、办理流程:临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局办公室(法制科)法制审核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临西县运河东路
(二)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930日,下午办公时间:14:3017:30
(三)电话:0319-856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