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1-03-03      发布机构: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8     字体:[  ]

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制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对各项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

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股室、站(所)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站(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局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是否充分征求涉及到的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商会、律师协会等机构的意见;是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局法定职权范围,与局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作出同意制定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科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局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科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征求起草科室意见。

第十二条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起草科室。

起草股室、站(所)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积极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领导班子议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局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