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22-11-24      发布机构:临西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7     字体:[  ]

临西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临西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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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处室)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201001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处理处罚行政处罚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发布)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002    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行政处罚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003    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理处罚行政处罚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发布)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001    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行政强制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002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行政强制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1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2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3    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4    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5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6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7 外资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8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09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10 专项审计调查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11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012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行政检查临西县审计局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