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基准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1-06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乡镇行政执法涉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问题,县司法局牵头组织相关县直执法部门,从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基准、条件、方式等方面,制定乡镇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范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共涉及乡镇政府行政处罚事项114项,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贯彻执行。
临西县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14日
临西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下放方式 | 原实施 单 位 | 自由裁量权基准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乡镇 |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乡镇 |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 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乡镇 |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生态环境局临西县分局 | 情节较轻的 (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 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但不 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 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 响较大的)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
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 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生态环境局临西县分局 | 无 |
6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生态环境局临西县分局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 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7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 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逾期 1 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以 上 20 元以下罚款;2、逾期 2 日未清除的, 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40 元以下罚款; 3、逾期 3 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 方米 4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拆除 |
8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 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 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 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1、涂写、刻画、喷 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30 处以下,或 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 者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 者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 在 30 处以上 60 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上 20 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 以 100 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 以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3、涂写、 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60 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 20 处以上的,或责 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 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 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4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 二 )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 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 所得,并责令改正。 |
9 |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 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 一 ) 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 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 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 的。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 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300 元以下罚款;2、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 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 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 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 13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 ( 二 )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 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 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1、对陈旧损 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 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 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 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 16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 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 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13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3、对责令改正 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 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 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6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
10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 6000 元以上罚 8000 元以下款; 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 违法行为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拆除 |
11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 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下,处以 每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上 50 处以 下的,处以每处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50 处以上的,或在 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 的,每处处以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
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 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 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
13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每次处以 2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 |
14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住建局 | (一)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经贵令改正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整改措施不及时,或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整改措施不彻底,违法情节未消除,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六万元分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15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 一 ) 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 运,且不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 倒的。 1、初次违法,不足一吨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 每吨处以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2、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 足一吨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40 元以下罚款; 超过一吨处以每吨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 罚款;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两次 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 14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 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 每吨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二)对 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1、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10 平 方米以下的,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罚款; 2、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10 平 方米以上 20 平方米以下的,或一年内有两 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8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上罚款; 3、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20 平 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 所等造成污染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 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 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 1400 元以 上元 2000 以下罚款。 |
17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 一 ) 随地吐痰、便溺的 ( 二 ) 乱丢瓜果 皮核、纸屑、烟头、 口香糖、饮料罐、塑 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三 )乱倒污水, 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 有害物品的;处以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 款。( 四 ) 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五 ) 道 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 商品广告的;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能够 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 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 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7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 ) 在街巷和居住 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 水产品等活动的;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 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 不予改正,处以 8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 款;3、责令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以 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 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
18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 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 一 )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1、占 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 以 8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3、责令 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 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 途的。1、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 生设施用途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7000 元 以下罚款;2、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 卫生设施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 下罚款;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 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19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1、有上述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 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有其中两项违法行为的,或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 元以 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3、有其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或拒不改 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 的,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以 1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
2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 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 一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1、在 1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 60 元以下罚款;2、在 1 立方米以上 2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6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3、在 3 立方米以 上的,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 款。( 二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1、 在 0.5 立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60 以下罚款;2、在 0.5 立方米以上 1 立 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 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以 6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3、在 1 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 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设立弃 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在 10 立方米以 下的,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下罚款;2、在 10 立方米以上 20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 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3、在 20 立 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 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1、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 3 吨以下的,或 抛洒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2、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 3 吨以上 10 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 20 至 40 平方米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的,或一年内有两次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3、倾倒、堆 放建筑垃圾在 10 吨以上的,或抛洒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接受的,或一年内有三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 3.5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 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1、初次违法,并予以改正的,处以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逾期未予改正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拒不停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经批 准关闭、 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未采 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或一年内有两次 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2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1、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 1 立方米和 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 5 平方米以下的,对 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以 60 元以下的罚款;2、倾 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 1 立方米以上 3 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 5 平方 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2.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以 6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未履行第二十条 ( 一 ) 至 ( 四 ) 项规定义务的。1、初次不履行义务的,处 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两次督办未予 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 义务的,处以 2 万以上 3 万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 履行第二十八条 ( 五 ) 至 ( 八) 项规定义 务的。1、初次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 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
25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2、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 索、架设电线;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 )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1、初次违 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2、初次违法,未在规定 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五)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 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1、盗窃、毁坏树木花草 1 至 2 棵的,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2、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 3 至 5 棵的,处 300 元以 上 600 元以下罚款 3、盗窃、毁坏树木花草 5 棵以上的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5、初次违法,未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 以下的罚款; 6、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7、践踏植 被 2 平方米以下的,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 罚款。8、践踏植被 2 至 5 平方米的,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9、践踏植被 5 平方 米以上的,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1、毁坏园林设 施,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2、盗窃 园林设施,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 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1、在绿地内擅自停放 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在 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 下罚款。 3、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处四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 |
26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无 |
27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住建局 | 1. 及时纠正的,或危害后果不大的;主动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 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 款 1%以上 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 逾期不还在的,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6%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 1 至 2 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调查,伪造隐匿有关证据材料,对社 会造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1.6%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2 至 3 万元以 下罚款。 |
28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住建局 | 1、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减轻 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 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 上 2.5%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工程合同价 款 2.5%以上 3%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 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危害后 果既成事实或对社 会有危害的;处工程合 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
2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无 |
30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无 |
31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城管局 | 无 |
32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对单位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 可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可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 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 15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对单位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 可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可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 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 15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33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2、违法经营 额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 额 7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款;3、违法经营 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8.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的:1、违法经 营额 5 千元以下的,处 1 千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 5 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3、违法经营额 8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1、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款;3、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的: 1、违法 经营额 5 千元以下的,处 1 千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2、违法经营额 5 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3、违法经营额 8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无 |
35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四十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无 |
36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1、一次接纳 3 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 3 名以上 7 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或累计 2 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 4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 7 名以上未成年人或累计 3 次 以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 9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发现违规经营 1 次的,处 4000 元以下 罚款; 2、发现违规经营 2 次的,处 4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发现违规经营 3 次以上的,处 8000 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拒不 改正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37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无 |
38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无 |
39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文广体旅局 | 无 |
40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农业农村局 | 无 |
41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农业农村局 | 轻微 养殖场、屠宰场、 隔离场、无害化 处理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 条件合格或经检查督促即可合格的给予责 令改正处理 一般 指经检查验收,养殖场防疫条件不 合格的,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养殖场防疫条件不合格,拒不改正 的,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2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农业农村局 |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严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处货值金额三倍以 上四倍以下罚款;特别 严重: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四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
43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农业农村局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 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 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 不足 5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 工具、设备等,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不足 1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不足 2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不足 5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 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农业农村局 | |
45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的,处1万元罚款,增加100人(不够100人的按100人计),对企业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00人(不够100人的按100人计),对企业加处1.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处2万元以罚款,每增加30人(不够30人的按30人计)对企业加处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每增30人,对企业加处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1 人未经考核合格的,处1万元处罚,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 人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 人加处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从业人员30人以下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煤矿、地下非煤矿山,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发现1 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5000元罚款,增加1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名特种作业人员仍无证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增加1 人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8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47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仅做了其中1项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即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9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 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第七十三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 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三、四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上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一、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下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1、属一般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属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1、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2、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上20人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 2、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三、四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上开采企业,处3.6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 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一、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下开采企业,处4.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 4、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2处(含)以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或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处,对企业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2、对地上矿山、无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3、对地下矿山、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引发事故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定职责七项中,有2项以下(含2项)未履行的,处2万元罚款,超过2项每增加1项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主要负责人不履安全法定职责,逾期仍未改正的,有1项处5万元,每增加1项加处2万元,最高超过10万元。 |
54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1、没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影响较小的即发生了轻微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影响较大即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以外的生产经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对中小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地上开采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对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大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
55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发现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下(含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3、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上6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6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1处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处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3处以上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0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发现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的,每增加1加台(套),加处10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1、发现使用1台(套)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使用1台(套)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禁用设备或工艺的,每增加1台(套)、或1种工艺的,加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无 |
57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无 |
5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应急管理局 | 无 |
59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民宗局 |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 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一 ) 年营业额在 2 万元以下的,处 3000 元罚款; ( 二 ) 年营业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 的,处 4000 元罚款; ( 三 ) 年营业额超过 5 万元的,处 5000 元罚款。 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 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 200 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 私自转让、 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 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 一 ) 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 的,处 1000 元罚款; ( 二 ) 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 的,处 3000 元罚款; ( 三 ) 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 处 3000 元罚款; ( 四 ) 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 6000 元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 1 万元罚款。 |
60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 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生态环境局临西县分局 | 情节较轻的 (产生烟尘较轻,配合调查并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罚款;情 节较重的 (产生烟尘较重,不配合调查或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罚款。 |
61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交通运输局 |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或者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的: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 元的罚款; 一 般,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5000 元的罚款;较重,违法 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 万元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 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 的罚款。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轻微,利用小桥、 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 正,处 5 千元的罚款; 一般,利用中桥、 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较重,利用大桥、长隧道铺 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 的罚款;严重,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 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 的罚款。 |
62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交通运输局 | 轻微,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 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 造成影响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 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 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一般,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 隐患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 违 法行 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 较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影响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 使用功能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 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 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致使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无法 使用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的罚款 |
63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交通运输局 |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 乡道 责 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 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 国道中的高 速公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 款; 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 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违法行为 初次被查处且路面无刹车痕迹的不予处罚 |
64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交通运输局 | 轻微,牌面尺寸在 5 (含 ) 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般,牌面尺寸在 5 平方米以上 15 平方米 (含) 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的 罚款 ;较重,牌面尺寸在 15 平方米以上 40 平方米 (含) 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 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牌面尺寸在 40 平 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五千元 的罚款;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 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
6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交通运输局 | 轻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20 平方米 (含) 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长 度在 200 延米 (含) 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 处 5000 元的罚款 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 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 不予处罚 一般,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 (含) 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 延米以上 1000 延米 (含) 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1 万元的 罚款 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 100 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1000 延米以上 5000 延 米 (含) 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 的罚款 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 或者擅 自埋设管线 、 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5000 延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4 万元 的罚款,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 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轻微,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 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2000 元的罚款; 一般,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5000 元的 罚款; 较重,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1 万元的 罚款; 严重,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 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的罚款; 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 故的不予处罚 |
66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交通运输局 | 一般,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 路路面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 1 平 方米,罚款 50 元 (不满 1 米或者 1 平方米 的零数四舍五入) ,但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较重,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 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 面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罚款 100 元 (不满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 ,但最高 不超过 5000 元 严重,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 染路面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罚款 200 元 (不 满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 ,但 最高不超过 5000 元;接受此处罚不免除修 复路面的赔偿责任 |
67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无 |
68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违法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一)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通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取劳动者抨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一)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八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一千元标准处以罚款。 |
70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无 |
71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无 |
72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人社局 | 无 |
73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年1月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发改局 | 1、第一次给予警告, 限期 7 天改正;2、 逾期不改正的,超过 15 天以内的处以单位 500 元、个人 50 元罚款;超过 16-30 天以 内的处以单位 1000 元、个人 100 元罚款; 30 天以外的处以单位 2000 元、个人 200 元罚款 |
7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水务局 |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的,或 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 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的,或 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 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 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 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或 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 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 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 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 的,或 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 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 一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 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 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 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 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 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 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 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 水地点、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 意见执行的。 ( 一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 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二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三 )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四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 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75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水务局 | 一、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的,可以并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 秩序的,可以并处罚款五百元。 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76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水务局 | 一、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 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 万元罚款; 二、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 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三、 围湖造地、 围垦河道面积在三百平方 米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 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 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一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 断面 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 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 断面 5%以上 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 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 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 断面 10%以上 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 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 断面 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 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 除、不恢复原状的。 ( 一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 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三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四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 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 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77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卫生健康局 |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六至九倍的罚款: 1.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四倍的罚款: 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4.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 5.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五至二十倍的罚款: 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4.使用假药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6.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7.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还应依据本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78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卫生健康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 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79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卫生健康局 | 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 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80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林业局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 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 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 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 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 发<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 由裁 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办〔2015〕49 号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以立木 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 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 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二)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不足 1 立方米或 者幼树 20 株以上不足 50 株的。 责令补种 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 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 ( 三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以立木材 积计算 1 立方米以上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 树 50 株以上不足 100 株的。责令补种盗伐 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8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 |
8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
8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84 | 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 |
85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的,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86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8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8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进行开垦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下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上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89 | 对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占地面积2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占地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占地面积5亩以上的:处土地复垦费的10倍罚款。 |
9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五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2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的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
9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9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6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97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万元罚款。 |
98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主动进行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恢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99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0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1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2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3 | 堆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4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5 | 对干扰或者阻扰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乡镇 | 赋权下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6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107 | 对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并积极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但不配合调查 或拒不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 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
108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 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 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 人,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 登记证书。 |
109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较轻、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 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处 17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 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 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11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第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 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 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由宗教事务 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 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111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 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 宗教活动场所的, 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2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 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 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 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113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民宗局 | 委托 | 民宗局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 交通运输局 | 委托 | 交通运输局 | 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 报废车辆处 2 万 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一般,违法所得 1 万元 (含) 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 报废车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较重,违法所得 2 万元 (含) 以上 4 万元 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 报废车辆;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严重,1、违法所得 4 万元 (含) 以上的; 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 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并 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假冒 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人:吴梅宁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