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6-24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2〕18号
当事人: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0E1RET5L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村
法定代表人:刘孟杰 联系电话:151******36
2022年4月23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消费者反映在网上购买的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肉套餐中猪肝的营养成分表标示错误。我局执法人员在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拿出未张贴的猪肝商标标示后发现了营养成分表的错误,网上立即停止了销售,主动提供还未张贴在猪肝上的商标标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弘润卤肉套餐中共有4种熟食,分别是熏鸡、鸡腿、猪头肉、猪肝,委托第三方进行打印这四种商标标示,其中猪肝的商标标示印制了100张,第三方把猪头肉的营养成分表错误的印到了猪肝上面。经调查了解,猪肝是当事人在4月份新投入的熟食,在网上销售的猪肝涉及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问题都是根据每天的销售量生产张贴的,现场存有97张不合格的标示未在猪肝上张贴。
经查,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成立,销售肉制品。2021年9月1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生产肉制品销售,陆续生产了熏鸡、鸡腿、猪头肉、猪肝,四种熟食当事人都提供了合格证明,2022年4月份新生产的猪肝共在网上销售3单,每袋猪肝净重量250g,每袋成本价*元,销售价*元,猪肝货值27元。包含在卤肉套餐中一起销售,销售猪肝违法所得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证明;
2.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弘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共四张,证明当事人生产肉制品和商标使用的合法性;
3.临西县臻梦创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检查后未发现错误标示的弘润猪肝,现场有未张贴的错误标签97张;
4.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消费者投诉内容;
5.弘润酱香猪肝售出商标标示和未张贴商标标示各一张,证明生产猪肝的地址、公司名称、生产时间、净含量、营养成分表的情况;
6.弘润酱香猪肝的生产合格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猪肝经过检疫属于合格食品后投放市场销售;
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字{2022}18号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案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猪肝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标签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依据中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规定。我局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依据的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停止网上标签不合格的猪肝销售,上交印制不合格的标签标示,生产销售的猪肝有合格证明属于没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错误属于第三方印制错误造成的检查漏洞,适用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猪肝标签97张;
2.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合计共500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17743325001000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二)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临罚证字拾伍号
临西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