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邢台速贝恩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5-13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2〕12号
当事人:邢台速贝恩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0CM2WX7W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立霞
身份证件号码:130535************
2022年3月17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邢台速贝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天之尊(型号规格:3.05升APICC 15W-40)(型号规格:3.05L LAP1CC 20W-50)两个型号规格柴油机油进行检验,工作人员如实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并交由当事人一份。2022年4月7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编号:TXZJ/NY20220317130,(型号规格:3.05升APICC 15W-40)结论为运动黏度项目不符合GB11122-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基数470瓶。编号:TXZY/NY20220317132,(型号规格:3.05L LAP1CC 20W-50)结论为:低温动力黏度、运动黏度、倾点、闪点项目不符合GB11122-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基数300瓶。
经查,邢台速贝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天之尊(型号规格:3.05升 APICC 15W-40)(型号规格:3.05L LAP1CC 20W-50)两个型号规格柴油机油是当事人2021年11月份、2022年3月份在保定庞口农机市场购进,(型号规格:3.05升 APICC 15W-40)进货470瓶,进货价格**元/瓶,销售价格**元/瓶,(型号规格:3.05L LAP1CC 20W-50)进货300瓶,进货价格**元/瓶,销售价格**元/瓶,无进货票据无销售记录,至2022年4月7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以上两个型号规格天之尊柴油机油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770元,货值金额12320元,询问调查时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邢台速贝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立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证明;
2.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两张(TXZJA21 0047486)(TXZJA21 0047488),证明抽检程序合法,样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价格、数量;
3.邢台速贝恩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检查后未发现被抽检的天之尊(型号规格:3.05升 APICC 15W-40)(型号规格:3.05L LAP1CC 20W-50)两个型号规格柴油机油;
4.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检告字【2022】02号)、送达回证、检验报告(编号:TXZJ/NY20220317130、TXZJ/NY20220317132)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告知送达检验结果情况;
5.2022年4月7日对当事人邢台速贝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霞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店内经营的天之尊(型号规格:3.05升 APICC 15W-40)(型号规格:3.05L LAP1CC 20W-50)两个型号规格柴油机油进货地点、数量、进销售价格情况;
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字{2022}12号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案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天之尊柴油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依据的裁量基准,就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无从轻从重情形,适用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天之尊(型号规格:3.05升 APICC 15W-40)(型号规格:3.05L LAP1CC 20W-50)两个型号规格柴油机油;
2.处货值金额12320元的1.61倍罚款19835.2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70元合计20605.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17743325001000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二)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临罚证字拾伍号
临西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