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西县东枣园乡乡村饭店(钟道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6-08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2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罚〔2022〕40号
当事人:临西县东枣园乡乡村饭店(钟道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35MAODTPKF53
住所(住址):临西县东枣园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道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535************
2022年5月10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临西县东枣园乡乡村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胡加元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当行罚〔2022〕01号给予警告。2022年 5月19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饭店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仍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同日经***副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二人承办。
经查: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安排未取得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10日,我执法人员在临西县东枣园乡乡村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饭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 2022年5月19 日对临西县东枣园乡乡村饭店改正情况检查时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3. 2022年5月2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
2022年5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并且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接触入口食品工作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西支行,账号:1001774332500100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临罚字拾伍号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6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