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西县摇鞍镇乡特色三汁闷锅店(吴计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8-01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2]39号
当事人:临西县摇鞍镇乡特色三汁闷锅店(吴计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5MA0CGWPX10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摇鞍镇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计超
身份证号码:130535************
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西县摇鞍镇乡特色三汁闷锅店(吴计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吴计超正在从事快餐工作,现场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市监责改[2022]39号,责令当事人2022年5月13日前改正。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西县摇鞍镇乡特色三汁闷锅店(吴计超)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一案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经营者吴计超仍存在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吴计超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仍存在健康证明过期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9日对临西县摇鞍镇乡特色三汁闷锅店(吴计超)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该店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情况。
2、2022年5月17日对当事人吴计超制作的《讯问笔录》证明其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本局于2022年7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2]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属于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第(一)项没有健康证明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17743325001000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二)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临罚字拾伍号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