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西县洪峰牛羊肉店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5-19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食不予行罚〔2022〕2号
当事人:临西县洪峰牛羊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5MA0BPLW55R
住所(住址):临西县平安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洪峰
身份证号码:130535************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西县洪峰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该店发现3.2斤羊血,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抽检。2022年4月28日我局收到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2022-WT1915,报告显示从该店抽检的2022-4-7批次羊血含甲醛319.78mg/kg,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送达了该检验检测报告。2022年3月11日经主管领导**副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二人承办。
经查,临西县洪峰牛羊肉店经营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属实无误。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店提供了该批次羊血的供货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建立了进货验收记录做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临西县洪峰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所拍摄的抽检照片,2022年4月29日对负责人洪峰制作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洪峰的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该批次羊血的检验报告,洪峰牛羊肉该批次羊血的进货查验台账,付款记录等。
本局认为,临西县洪峰牛羊肉店经营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决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临西县洪峰牛羊肉店提供了该批次羊血的供货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建立了进货验收记录做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决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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