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复决字〔2023〕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06-14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临西县公安局,住所地在临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为席中伦,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收悉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对申请人的的行政处罚。二、公布事发地点天网录像及事发过程全部监控录像。三、重新认定以徐某为首的十余人无故多次丧心病狂的殴打陈某与吴某并至两人受伤的犯罪案件。四、责令徐某等人赔偿申请人的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8日晚10时,我与石某、吴某三人去足浴,因三人意见不同,被两人劝至门口外,这时,徐某、张某等人无故拖拽我去旁边音乐餐厅,我与他们素不相识,对我生拉硬拽,期间,张某突然起手向我挥拳,我下意识阻挡后,被徐某、张某、徐某、徐某、张某、张某等十余人第一次殴打,这时,石某、吴某发现我已被多人打倒在地,便去劝阻徐某等人,徐某等人仗着人多势众,不听劝阻,扬言要打死我,吴某问为什么要打死他,徐某等人叫嚣道,不服连你也打,便被徐某为首的十余人打倒在地(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吴某为轻微伤)我看到吴某无故被打,便去理论,再次招至以徐某为首的十余人的殴打,并叫嚣着打死你,我被十余人再次打倒在地,不能起身,以徐某为首的十余人围着倒在地上的我丧心病狂的随意殴打,(期间,我的手机被打丢,鞋子被打掉)石某劝解无果,便拨打报警电话,徐某等人看到石某打电话,便想去夺电话,石某见状躲到一边。因徐某前科累累,好勇斗狠,认识社会闲散人员众多,故打电话叫来多人,第三次对我进行丧心病狂的殴打。石某见状,再次拨打报警电话,催促警方赶快来人制止,十余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把我扶起来,徐某等十余人也围了过来,当着民警同志的面叫嚣还要打我,并还在动手,在民警同志的警告下才停止动手行为。把我带至临西镇派出所,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检查,全身多处擦伤、淤青,头部严重淤血、肿胀,右胳膊弯曲疼痛,右腿弯曲疼痛,左侧耳膜被打穿,导致耳聋)。

12月18日晚为什么报警数次民警才到现场。我于住院期间为什么派出所无人管问?12月20日我于住院期间自行去临西镇派出所反映情况,被主办民警邱某告知我现在没空,让我后天再来派出所找他。无奈于12月21日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主办民警邱某才让第二天去找他录口供。我请求看事发天网,又被邱某告知天网照不到,(主办民警邱某是否有意隐瞒事情真相)于几天后再次去派出所请求看事发全部监控,邱某说只有一个摄像头管用,事发门口那么多监控探头,是否真的只有一个能用,还是邱某故意隐瞒。我多次要求做伤情鉴定,邱某说要看伤情恢复情况,让我每周自行去医院做检查,这符合规定吗?(五十天左右按主办民警邱某要求递交诊断证明与每周恢复状况至临西县公安局法医处,经鉴定为轻微伤)我多次请求主办民警邱某将无故殴打我的十余人逮捕处罚,邱某说我手里有很多案件,要一件件的来,并说涉及的人太多,让我继续等待。结果于2023年3月15日邱某在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和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拘留。并说复议也要等执行完行政拘留。这又符合规定吗?

1、案发自始至终没有收到立案回执。

2、多次请求观看事发天网与现场全部视频均被拒。

3、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与申请人的陈述和口供完全不符。

4、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中为何对陈某与吴某被打的伤情状况只字不提。

5、徐某在案情处理期间再次被公安打击处理可见其劣迹斑斑。

综上所述,我认为临西镇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8日晚22时许,陈某、吴某、石某三人喝完酒后做足疗,上到三楼后陈某借酒滋事,大声吵骂,且砸坏了足疗店内的一些东西,吴某和石某见状便从三楼将陈某拉下来让其坐在了门外的地面上。随后,吴某和石某先后又回到足疗店的三楼,替陈某与人工作人员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此时,陈某因醉酒躺倒在门前的水泥地面上,西邻便是徐某经营的餐厅,正当陈某躺在地上的时候,徐某和妻子张某、儿子徐某、侄子徐某出门送客人,看到了躺在地上的陈某,便将其从地上拉其来,被拉起来后醉酒的陈某非但没有表示感谢还与徐某发生口角和推搡,并将徐某拽倒在地上。徐某站起来后又和张某合力将陈某从地上拉起来,陈某被拉起来后无故朝张某腹部踹了一脚,徐某、徐某和徐某便对陈某进行了殴打,站在旁边准备去餐厅吃饭的张某、张某因之前跟着徐某打过工,也对陈某进行了殴打。

几分钟后,吴某和石某处理完赔偿问题走出后,发现陈某被打了,便与徐某进行理论、争吵,随后、吴某和徐某发生打斗,吴某被徐某打中嘴部后躲到一边打电话报警。正在双方已经停手时,陈某又无端的抓住张某的衣服和头发将其拽倒在自己身上,且紧抓住不放,徐某和徐某等人看到后又对陈某进行了殴打直至张某被松开。

接到报警后,临西派出所民警及时到达现场,在民警了解情况时,陈某又朝坐在地上的张某腿部踹了一脚,徐某等人准备再次殴打陈某时被民警制止。随后,将陈某、吴某、石某带到临西派出所进行询问。来到派出所后,陈某因醉酒无法正常的接受询问,派出所民警只能让吴某、石某及陈某的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二、案件受理及查证情况。

1、受案情况:2022年12月19日,因陈某在医院治疗,临西派出所为吴某、石某制作了报案笔录,对该案受案处理,向石某出具了受案回执,案件名称为“门口打架案”。12月20日,对张某进行了询问。12月21日,临西派出所对陈某进行了询问。

2、调取监控情况:12月18日晚上,临西派出所民警在陈某等人去医院后,便返回现场调取现场监控。当时因徐某陪着张某去了县医院治疗,餐厅的大门锁着,派出所民警先调取了的监控,监控只有大厅内的一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一部分打架情况,民警便将该段录像进行了调取。次日,临西派出所民警又去现场查看了监控情况,能够拍摄到完整现场有三个报摄像头,其中两个是徐某的餐厅安装的,另外一个是安装的,民警经过询问和查看,发现徐某餐厅的监控系统在多日前已经因故障停用,门口的摄像头当时没有正常使用。临西派出所民警也将监控调取情况向吴某和陈某进行了告知,并同时告知他们,如果有疑问可自行通过个人关系去查看,如果发现有能够拍摄的完整现场的监控资料可立即通知派出所调取。陈某多次要求查看天网的监控,派出所民警明确告知案发现场没有可用的天网工程摄像头。

3、伤情鉴定情况:临西派出所于2022年12月27日向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递交了吴某的鉴定聘请书,因物证鉴定室当时忙于命案,2023年2月6日才向临西派出所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吴某的伤情系轻微伤。陈某的主要伤情是耳膜穿孔,根据法医的鉴定求,耳目穿孔必须看七周后的愈合情况才能进行鉴定,并且要求每周做一次耳镜检查,2023年2月8日,陈某的观察期过后,临西派出所向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递交了鉴定聘请书,2月21日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鉴定结论为: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鉴定结论出具前后,陈某和徐某均表示有调解的意向,但经临西派出所调解及其双方自行调解后,均未达成调解协议,临西派出所遂依法对涉案违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3、查证处理情况:12月21日,陈某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对当天的事情经过什么也想不起来,只记得自己被很多人打了多次,不能陈述被谁打,怎么打的等一些具体过程和细节,吴某、石某也不能具体陈述当事的过程,及参与打架的人员的姓名和特征。因案发现场系娱乐场所,当时引起很多人员的围观,现场较为混乱,派出所民警让陈某两次完整整观看了调取的监控视频,并一一指证监控视频上能够确定殴打他的人有徐某、徐某、徐某、张某、张某共五人。对这五名人员除徐某系未成年人,临西派出所裁决其因结伙殴打他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外,对徐某、徐某、张某、张某均给予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顶格处罚。临西派出所因陈某在足疗店内滋事、多次无故殴打张某,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依法给予了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陈某始终强调打他的人不止这五人,可是派出所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实其他人殴打了陈某,陈某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人,且陈某在两次观看了完整的现场视频后也未能指出视频中有其他人员对其进行了殴打,故公安机关无法对其他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相关人员处罚完毕后,临西派出所告知其就相关医疗、误工费用可到临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另外,吴某与徐某等人达成了谅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特请临西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临西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门口打架一案中,2022年12月18日晚上,临西派出所民警接到石某报警后出警,随后将陈某、吴某、石某带到临西派出所进行询问,来到派出所后,陈某因醉酒无法正常接受询问,民警让陈某、吴某、石某的家属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根据公安局关于证据情况的答复,民警于当日处置完现场后,立即调取了现场监控,因餐厅大门锁着,先调取了的监控,该摄像头只能拍摄到一部分打架情况。次日,民警再次查看监控情况,发现能够拍摄到完整现场的有三个摄像头,其中两个是餐厅安装的,一个是安装的,餐厅的监控系统在多日前已经因故障停用,门口的摄像头当时也没正常使用。案发现场位于餐厅门前附近,现场没有可用的天网工程摄像头.而在餐厅东侧的公路边有一个向东拍摄的天网工程摄像头,民警调取了该摄像头案发时段的视频,但因案发现场在公路的北侧较远位置,该摄像头没有拍摄到案发现场,没有较大价值。

临西派出所于2022年12月19日受案,并于当天对吴某、石某进行询问,12月22日,对修某、张某、徐某、陈某进行询问,2023年1月11日,对张某进行询问,1月12日,询问张某,2月13日,吴某与徐某、张某、张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3月21日,对徐某、徐某进行询问。

2022年12月27日,临西县公安局聘请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吴某的人体伤情进行鉴定,2月7日,临西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果显示吴某为轻微伤,2月8日,临西县公安局聘请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的人体伤情进行鉴定,2月20日,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根据陈某临西县人民医院及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但表示听力超出鉴定能力,无法评定,2月25日,临西县公安局向陈某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2月26日,陈某于河北省眼科医院被诊断为“左侧耳外伤、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根据临西县公安局关于证据材料的答复,之后陈某手持该报告要求公安局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神经性耳聋没有鉴定资质,临西派出所后帮助陈某联系河北省眼科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也表示没有这方面资质,也不能推荐有资质的单位,

2023年3月14日,对张某、张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月15日,对陈某作出拘留15日行政处罚。3月23日,对徐某、徐某、徐某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笔录,可以看出陈某确实存在借酒滋事,大声吵骂,毁损店内财物,在徐某将躺在地上的陈某拉起来后,陈某与徐某发生口角和推搡,并将徐某拽倒在地,在徐某与张某合力将倒地的陈某拉起来之后,无故踹向张某腹部一脚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酒后滋事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被申请人应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申请查询的案件信息。

三、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听力下降”、“耳聋”存在被鉴定为“轻伤”的可能性,而当事人的损伤程度与公安机关所适用的处理程序及处理结果均有关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陈某手持河北省眼科医院的诊断报告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后,应当对其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出具书面不予重新鉴定决定,如果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则应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

四、“责令徐某等人赔偿申请人的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案件信息。

三、确认未依法对重新鉴定申请进行答复程序违法。

四、驳回“责令徐某等人赔偿申请人的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