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河罚决〔2024〕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3-15 发布机构:临西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河罚决〔2024〕3号
当事人:江有路 ,身份证号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河西镇江村145号。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4年1月30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9月,河西镇北环路与西环路交岔路口东南侧江有路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经初查,该处建筑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约为3958.08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及《江有路在建房屋投入费用价格评估报告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叁仟壹佰陆拾肆元整(7316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西镇财政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临罚证字第贰拾伍号
河西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发布人:兴涛
审核人:郭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