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清单登记表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发布时间: 2014-11-04      发布机构:临西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  ]

临西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清单登记表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部门清理意见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行政许可 2200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临西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80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管理办法》(2013年8月28日冀卫发〔2013〕27号)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期限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加强  
2200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临西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章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加强  
22003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临西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第46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加强  
2200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卫生局 业务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事业单位,自然人 30 5 加强  
2200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卫生局 业务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事业单位,自然人 45 5 加强  
22006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许可 卫生局 业务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 30 3 加强  
22007 医疗机构校验 卫生局 业务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 30 5 加强  
22008 医疗机构歇业、吊销,注销登记许可 卫生局 业务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 30 3 加强  
22009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卫生局 业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企业,事业单位, 45 5 加强  
2201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卫生局 业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企业,事业单位, 30 5 加强  
22011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及重新注册许可 卫生局 业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 30 3 加强  
22012 护士执业省内变更、延续注册  卫生局 业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颁布)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 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 30 3 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