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体裁分类:主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12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76     字体:[  ]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A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了张某向其邮寄的关于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张某一直未收到A乡镇回复。2022年4月16日,张某电话询问A政府,被告知项目所在地已于十余年前划转到B园区,所以不能向其提供信息公开资料。张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复”督“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A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即使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张某。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