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体裁分类:主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13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  ]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X县住建局街道群众举报,梁某涉嫌在自家平房加盖二层钢构板房,接到举报后,住建局遂对案涉建筑物进行调查,经勘察,发现该建筑物确为擅自搭建。随后该局对梁某作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梁某不服该通知书,认为该局在作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复”督“执”:

    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与当事人梁某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直接相关,执法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就会造成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权利难以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和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程序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定程序,且关系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但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未履行复核程序,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的法律后果,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行政机关应当引以为鉴。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