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体裁分类:主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19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48     字体:[  ]

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6日,王某在美团上定了一份人参汤,经其查阅,人参汤应当在商品介绍里注明食用限量以及不适宜人群,但是商家却未进行标注,于是王某向当地D区市场监管局寄送投诉举报信一封,之后一直未收到答复,遂向D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诉市场监管局不作为。D区市场监管局答辩称虽显示已签收,但是单位内并无人签收,导致未能及时答复申请人。

法条索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附件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复”督“执”:

王某提交的邮政记录截图中已经对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的事实进行了初步证明,被申请人如果想要以未收到投诉举报信为由进行答辩,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对王某所证明之事实进行推翻,否则将认定为被申请人已收到投诉举报信,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另外,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回复时,务必要全面,不可遗漏。若存在第二次答复的情况,要留下书面的证据。否则,会因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撤销作出的行政行为。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