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3-30      发布机构: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  ]

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务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安海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业务培训、协调督促、迎接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秉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政务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政务相关股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与保密审查制度。政务公开与保密审查按照“谁产生、谁审查”的原则,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填写《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及分工:

(一)年度工作计划、办事指南、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领导访谈、专题报道、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办公室

(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地方性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决定、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办公室(法制)

(三)机构设置、部门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信息、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人事

(四)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财务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办公室及各相关业务股室

(六)自然资源变更调查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政策、登记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业务申请应提交材料、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进行公示)、工作动态等;土地招拍挂出让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

(九)经审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国土空间规划

(十)土地征收审批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十一)土地征收信息,重点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

(十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及发证情况,《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发证情况,建设工程方案(含市政类)审批及变更情况,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情况、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政务审批大厅(规划窗口)、建设规划、批后管理、规划稽查

(十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成果、采矿权(探矿权)审批、矿业权出让转让注销公告、矿业权出让信息、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办公室、执法监督检查

(十五)测绘资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名单及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地理信息

(十六)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执法监督检查、规划稽查、办公室(法制)

(十七)信访接待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箱、工作动态等;

责任股室:信访

(十九)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和决策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执法人员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可依申请公开。除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政务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申请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又不涉及不予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及时依申请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重大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按程序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股室负责本股室政务信息的具体公开事宜,按规定填写《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按要求公开。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由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人员按要求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具体承办股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联系办公室进行更新。

(三)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人员,负责县政府下发的政务公开文件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依申请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局机关向其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通过申请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时间。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应同时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由办公室负责,其他涉及股室负责提供有关材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方面的信息按行政审批时限要求予以答复。

(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开,未按时提供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务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开问题的。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有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审核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