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时间: 2020-05-13      发布机构:临西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  ]

临西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对民办幼儿园事项的监督管理

        (四)对民办学校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对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对教育经费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 、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 4 次。

(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 1 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检查措施:

(一)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招生政策。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对民办学校进行全面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学区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由县教育局对县直学校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临西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检查程序: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县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民办幼儿园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促进本县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收费,并在教育部门备案;

(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并对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确保保教质量等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所幼儿园。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5 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 30%。由各学区和教育局完成。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 1 次。由学区、教育局参与。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检查程序:

(一)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各学区负责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各学区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检查,并与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兑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的;

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临西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项目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的;

4、民办幼儿园擅自增设分园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民办学校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促进本县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人。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人。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 1 次,巡查不少于 4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检查程序

(一)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县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临西县教育局备案的,由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县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县教育局强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 A、B 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 A、B 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对教育经费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4 所不同阶段学校。

(二)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检查程序:

(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其他科室指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二)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河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四)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五)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