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0-05-29      发布机构:临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85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同推进。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信息中心负责对局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局内各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提供并审核发布依法应当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人员。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局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明确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具体程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主动公开受理执法行为监督举报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八)其他需要事前公开的。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标准等)以及申请材料样本、便民卡等,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公开的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对象、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内容、征收结果等;

(四)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对象、收费名称、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的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六)“双随机”查处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七)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二是局门户网站专栏;三是建立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介。利用局信息简报、文件、省市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专项执法行动、法制宣传等方式,公示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明白纸、咨询台、公告牌等,公示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其他公示公开渠道。

其中主要以网络公开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示载体。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局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和单位按照临西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公开;

(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编制修订《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工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公示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一)公开时限。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执法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执法单位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事前公示内容所列范围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程序,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各有关单位编制、审核、发布。涉及事前公示公开内容调整的,相关执法单位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劳监大队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事后公示内容所列范围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程序,由相关执法单位对拟公示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并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审查,经主管局长批准发布;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事中公示内容所列范围的,由相关执法单位在从事执法活动中依法进行公示。属于第八条范围的,以明白卡、公示栏等形式公示的执法信息的,由相关执法单位编写,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需明示工作人员服务信息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制作桌牌等,各执法单位具体公示;

(四)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示执法信息的,由相关执法单位提出,经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发布;在局门户网站公示执法信息的,按照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在网络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单位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