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1-02-02 发布机构: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对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和更新土地基准地价;
(四)修订征地区片价格;
(五)其他需要诀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股室、站(所)应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决策机关。
第五条 承办股室、站(所)向上一级决策机关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风险评估情况及有关材料;
(六)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涉及其他单位重要职责的,还应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科室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法制机构按照局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
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股室、站(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决策事项承办科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局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局主要领导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或者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
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股室、站(所)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结果应当通过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承办股室、站(所)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及具体承办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及时落实到位。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督促检查职责,应当定期检查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局领导分管工作且问题复杂的,可以请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过程中,因承办科室、执行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