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发布时间: 2020-10-09      发布机构: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64     字体:[  ]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河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其中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据此确定我省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以下简称成本利润率)。

  二、确定成本利润率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经统筹考虑以前我省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执行情况、其他税种有关成本利润率的规定、部分资源税重点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测算结果等因素,确定我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