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14-11-06      发布机构: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临西县分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二、应提供的材料

1、《排放污所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7、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9、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1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