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14-11-06      发布机构: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临西县分局      浏览次数:64     字体:[  ]

一、依据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3、建设项目环保批复文件;

4、环保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