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或闲置污染设施批准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14-11-06      发布机构: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临西县分局      浏览次数:68     字体:[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