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体裁分类:行政执法信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0-11-12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  ]

临西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电话:0319-8562894。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临西县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八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经主要领导同意核签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查实后,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向举报投诉人回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