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1-04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邢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1 | 基础 信息 (100分) | 企业注册信息 | 35 | 按规定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内容完整、准确,得初始赋分35分。每缺少一项信息扣1分。 | ||
2 | 企业及项目 党组织建设 | 15 | 严格党支部设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项目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选派党建指导员,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得2分。 | |||
3 |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得2分。 | |||||
4 | 设置党支部办公室、党员活动室且有明显标识,得1分。 | |||||
5 | 建立党群联席会议制度,每月按时参加党群联席会,抓好会议议题落实,得5分。 | |||||
6 | 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积极参与融入区域化党建工作机制,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得5分。 | |||||
7 | 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 10 | 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业主及物业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的得10分。 | |||
8 | 企业人员信息 | 15 | 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10人以上的,得5分;20人以上的,得8分;30人以上的,得10分。电工、消防、监控等岗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得5分。 | |||
9 | 企业经营信息 | 企业 经营情况 | 10 | 按照经营年限计算,以企业注册后签订第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开始计算,每年得1分,不足一年不得分,最高10分。 | ||
10 | 物业 管理面积 | 10 | 10万平方米以下得2分,10-50万平方米得3分,50—100万平方米得4分,100—200万平方米得6分,200万—300万平方米的8分,300万平方米以上得10分(每档上限面积得分均不超过本档最高分)。 | |||
11 | 参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 | 5 | 每管理一个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得1分,累计计分,最高5分。老旧小区应符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老旧小区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
邢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 | 评分标准及分值 | 得分 | |||
企业 | 企业 负责人 | 项目 负责人 | |||||
1 | 守信信息加分 | “红色物业” 建设 | 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市级、区级“红色物业”试点的分别加10分、5分。 | ||||
2 | 获得 表彰 奖励 |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2分。 | |||||
3 | 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2分。 | ||||||
4 |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2分。 | ||||||
5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项目、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表彰的,加2分。 | ||||||
6 | 承办行业 重点工作 | 承办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圆满完成,效果良好,受到通报表扬的,按照具体情况,加3分。 | |||||
7 | 物业服务 项目创优 | 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示范项目,以正式文件为准,每个项目按照分别加3分、2分,累计加分。 | |||||
8 | 参与老旧 小区管理 | 积极参与老旧小区管理,规范服务,成效良好,得到区住建局、街道办书面认可的,每个项目得2分。 | |||||
9 | 服务管理创新 | 获得国家、省、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的成果,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同一成果以级别最高计分,不累计加分。 | |||||
10 | 媒体良好信息 | 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效应,按照具体情况,每次加1分。 | |||||
11 | 守信信息加分 | 其他良好 信息 | 企业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体系认证的,每取得一项认证加1分。 | ||||
12 | 加入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自律等工作,加2分。 | ||||||
13 | 开展困难家庭、烈属、伤残荣誉军人帮扶工作成效良好,经属地街道办出具证明的,加1分。 | ||||||
14 | 在管项目没有私搭乱建现象的,加3分。 | ||||||
15 | 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每个加1分。 | ||||||
16 | 其他法规、政策有规定的,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邢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
序号 | 项目 | 信用信息 | 评分标准及分值 | 扣分 | ||
企业 | 企业 负责人 | 项目 负责人 | ||||
1 | 失信信息扣分 | 一般失信 信息 | 未按规定进行企业信息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 |||
2 | 企业信息变更或失效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3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物业管理项目备案,每发生一起扣5分。 | |||||
4 | 在办理企业信息报送、项目备案、项目评优过程中不提供真实情况,每发生一起扣5分。 | |||||
5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调查等工作,每发生一起扣5分。 | |||||
6 | 在政府、协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及日常统计报表等工作中,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7 | 承接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的,扣5分。 | |||||
8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企业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扣5分。 | |||||
9 | 未按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不完善的,扣2分。 | |||||
10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用途的,扣5分。 | |||||
11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扣5分。 | |||||
12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扣5分。 | |||||
13 | 失信信息扣分 | 一般失信 信息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 | |||
14 | 将业主资料或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扣3分。 | |||||
15 | 违反业主意愿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制提供其他服务,扣5分。 | |||||
16 | 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17 |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违规行为,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查处、发出整改通知,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18 |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扣1分。 | |||||
19 | 发生突发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依法报告相关部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 |||||
20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扣2分。 | |||||
21 | 物业项目基础档案,业主信息档案、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档案等档案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扣3分。 | |||||
22 | 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的,扣2分。 | |||||
23 | 失信信息扣分 | 一般失信 信息 | 未按规定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禁止事项,未及时巡查发现、劝阻、制止、上报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结构等违规装修行为的,扣3分。 | |||
24 |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损坏消防设施等,未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的,扣3分。 | |||||
25 | 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履行发现、劝阻、制止、上报义务的,扣3分。 | |||||
26 |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电梯维保的,扣5分。 | |||||
27 | 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一年内被业主对同一事项重复有效投诉3次,经查证属实,每发生一起扣1分。 | |||||
28 | 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29 | 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每发生一起扣1分。 | |||||
30 | 未按规定对公共收益单独设账、未定期公示经营收支情况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31 | 存在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2 | 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失职发生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3 | 失信信息扣分 | 一般失信 信息 | 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4 | 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合理处理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5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6 | 在各县 (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物业经营服务中存在问题并未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7 | 违反市场竞争原则,以低于成本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暗箱操作、阴阳合同等方式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 |||||
38 | 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的,扣5分。 | |||||
39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扣1-5分。 | |||||
40 | 严重失信 信息 |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扣10分。 | ||||
41 | 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扣10分。 | |||||
42 |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扣10分。 | |||||
43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扰乱正常招标秩序,扣10分。 | |||||
44 | 失信信息扣分 | 严重失信 信息 | 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扣10分。 | |||
45 | 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之前,未向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移交有关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财物和文件档案资料的;不配合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10分。 | |||||
46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扣10分。 | |||||
47 |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费用的,扣10分。 | |||||
48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扣10分。 | |||||
49 | 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扣10分。 | |||||
50 | 各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及各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扣6分。 | |||||
51 |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及时整改的,扣6分。 | |||||
52 | 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查证属实并造成恶劣影响,扣6分。 | |||||
53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物业项目基础档案,业主信息档案、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档案等档案资料的,扣10分。 | |||||
54 | 在调整物业费、改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修资金等事项征求业主意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扣10分。 | |||||
55 | 失信信息扣分 | 严重失信 信息 | 物业服务企业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的,扣10分。 | |||
56 | 因过失损毁、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扣10分。故意损毁、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列入不合格名单。 | |||||
57 |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列入不合格名单。 | |||||
58 | 在办理企业信息报送、项目备案、项目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直接列入不合格名单。 | |||||
59 | 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3年内直接列入不合格企业。 | |||||
60 |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扣6-1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列入不合格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