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 关于省本级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0年版)的通知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发布时间: 2021-02-24      发布机构:临西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

关于省本级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0年版)的通知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号,以下简称《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含国家谈判药品)内药品全部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药品分类、剂型、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均按照《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雷替曲塞注射剂等221种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和“特乙类”分类管理。“普通乙类”为治疗心血管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特殊类药品,共176种(附件1);“特乙类”为部分治疗肿瘤的靶向药物和常用药品,共45种(附件2)。附件“医保支付标准”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一)“普通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参保人先行自付10%,其余9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特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加补充(补助)医疗保险的,个人先行自付部分按照其参加的险种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参加4%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先行自付20%部分,由补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参保人自付15%;参加10%补充(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先行自付20%部分,由补充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分别支付10%;“七方面人员”个人自付20%部分,全部由补充(补助)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原常规乙类药品戈舍瑞林缓释植入剂等14种调入协议期内谈判的药品,按照常规乙类药品5%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政策执行。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四、《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普通乙类谈判药品(176种)
          2.特乙类谈判药品(4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