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销假管理规定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1-02-23 发布机构:临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98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守工作秩序,严格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干部管理和监督力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保证在岗工作时间,提高岗位工作效率,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干部职工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应履行报批、请假手续,返岗后及时向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 干部职工因公申请外出(离开临西县域),依照外出文件,按程序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如下:
干部职工外出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外出2日以上(含2日)的,须由局长批准。
班子成员外出1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第六条 干部职工因私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干部职工请假1日的(先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日以上,30日以内(含30日)的,还须报局长审批;请假30日以上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应提供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确需超出的,应由主管医师写明休假时限;婚丧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事假,除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休假外,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生育假,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即,国家规定98天+河北奖励45天=143天。同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执行。
第八条 局办公室每月汇总干部职工因私请假情况,向全局通报。
第九条 请假未得到批准前,请假人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 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限,不得擅自超假。遇有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并在事后7日以内补报《请假条》。
第十一条 请假人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二条 局党组成员应避免同时因私请假。
第十三条 股室负责人因公外出,因私请假,要对所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股室负责人因公外出,因私请假期间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须做相应安排。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和《河北省公务员请销假制度处罚规定》对违反出勤履职规定的工作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停发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等相应处理;因擅自离岗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年内请事假、病假、婚丧假等总计超过60天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超过180天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停发绩效工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