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设的 指导意见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时间: 2021-02-10      发布机构:临西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54     字体:[  ]

河 北 省 民 政 厅 

中 共 河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河 北 省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河 北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河 北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河 北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河 北 省 体 育 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冀民 〔2021〕6号

关于加强新建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设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楼门 (栋) 长、综合服务站 “六位一体” 统筹协调 机制,加强新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 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 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等规定,现就加强新建社区配套服务 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社区居民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以巩固党的执政 基础、增进民生福祉为目标,以健全新建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为抓 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拓展延伸社区网格化 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补齐社区服务机 构建设短板,推进社区组织和精细服务全覆盖,确保新建社区入 住居民 “找得到人、办得了事”,不断增强新建社区居民的认同 感、归属感、幸福感。 二、加强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一) 强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引导。在规划建设新建住 宅小区时,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等规定,对社区 综合服务设施 (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 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心)、文化活动室 (中心)、居民健身、 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点、便民菜 市场等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出明确安排。对人口规模低于 1000人的新建住宅小区,优先保障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健身设 施、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必需 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地块及其周边条件统筹考虑,满足 居民使用需要;在保证建筑规模和满足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对 使用性质相近、可互相促进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社区 健身设施优先配建以足球运动为主的多功能运动场。 (二) 严格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开发建设单位须按 照规划、建设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或 出租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各地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 的重点监管内容,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调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 模、位置,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要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有 关部门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规则,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 收,明确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确保社区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接收单位要按照有 关规定对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使用、管理、维护,未经依 法批准,不得闲置,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挪作 他用。 三、明确新建社区行政服务管辖范围 (三) 明确新建小区行政归属。各地要按照新建住宅小区项 目建设规划,根据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所在地,确定行政归属的街 道 (乡镇)。街道 (乡镇) 要建立新建住宅小区行政归属公示制 度,在新建住宅移交后,对负责小区行政服务管理的街道 (乡  镇)、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心)、 退役军人服务站等公共服务机构,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 暖、通信等便民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在小区显要 位置统一公示,方便入住居民查阅、办理相关事项。 (四) 合理划分社区管辖区域。新设置社区按照 1500—3000 户居民确定,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覆盖 多个居民住宅小区。特大型新建住宅小区,可设立若干个社区。 社区管辖区域一般以道路为边界,做到四界清晰,图形简单完 整,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有两处及以上不接壤的跨 区域设立社区。确有需要的,可由所在地街道 (乡镇) 委托相 邻社区居民委员会暂为代管。街道 (乡镇) 管辖区域内不得出 现无社区 (村) 管辖的盲区或交叉重叠管辖等情形,确保居民 服务管理全覆盖。 (五) 适时进行社区设置调整。对规模较小或暂时不具备设 置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可成立居民小组,由所在地街道 (乡 镇) 委托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对规模较大、居民入住率 达到 50%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 “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群 众生活、便于发挥社区服务功能” 的原则,由所在地街道 (乡 镇) 统筹推进社区设置或调整。设置、调整过程中,对涉及社 区居民切身利益的服务事项,特别是社会保障、户口登记、入托 上学等,须及时向居民公开办事地点和办理流程,为居民办事提 供便利。  四、健全新建社区服务组织体系 (六) 建立社区党组织。根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 作条例》 等规定,街道 (乡镇) 党组织在做好新建社区党员信 息采集的基础上,结合党员数量分布情况,按照 “一社区一支 部 (总支)” 要求,及时建立或调整社区党组织。对居民入住率 达到 50%,有正式党员 3人以上的新建社区,须成立社区党支 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 50人的,按照 “地域相邻、规模适当、 便于管理” 原则,成立社区党总支,下辖若干党支部。在居民 小组同步建立或调整党小组。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 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 理辖区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 稳定。 (七)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等规定,对符合社区设 置标准、居民入住率达到 50%以上的新建小区,由街道 (乡镇) 负责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报请区 (市、县) 人民政 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共 5至 9人单数组成,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 开展。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 “一肩挑” 和 “两委” 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社区 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 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调整充实环境和  物业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群众文体等下属委 员会,协助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八) 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 等规定,在入住率达到 50%以上或入住建筑面积达 到 50%以上的小区,街道 (乡镇) 根据业主意愿,依法组织小 区业主 (代表)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给予指导和协助。街道、社区要严格把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 推荐关、审查关和选举组织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 “两 代表一委员”、具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历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 员。提倡符合条件、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 “两委” 成员,通过 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的党员兼 任社区兼职委员。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街道社区党组织采取单独 组建、区域联建、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 覆盖。 (九)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之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含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 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 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街道 (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 并公开结果,做好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交接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 要通过组建党组织、发展党员、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招聘党员 员工、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强社区党建物业联建。物业服 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保洁、保绿、保安等有偿 物业服务,对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 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 配强社区楼门 (栋) 长。按照 《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 务规定 (试行)》 有关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 通过居民自荐、居民推荐、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将责任心 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的社区居民,特别是党员志愿者推选为楼门 (栋) 长,负责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网格员开展宣传教 育、组织互助活动、调解邻里纠纷等,引导本楼栋居民加强自我 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十一) 建好社区综合服务站。按照 “场所达标、设备齐 全、制度健全、标识统一” 要求,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 等资源,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置社区综合服务站。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将街道 (乡镇) 下沉的党群服务、基本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以及有关部门需由社区协办事项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站, 设立 1个或多个综合服务窗口,实行 “一口受理、一口办结、一 口回复”。社区综合服务站建立健全 AB岗、错时上下班、节假 日值班值守、代办服务等制度,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救助、养  老、卫健、文体、教育、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退役 军人事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 健全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对辖区人口较多、治理服 务任务较重的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 “专干不单 干、分工不分家” 的原则,设立社区日间照料站、综治中心、 综合文体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 (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公 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警务室、社会工作站、志愿服务站等专业服 务机构,提倡 “一室多用”。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 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助有关 部门在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居民 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 动。 五、拓展新建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十三) 完善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 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鼓 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重点发展社区 养老、家政、文化、体育、餐饮、物流等服务业态。支持有实力 的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 店等零售网点,建立规划合理、结构均衡、竞争有序的商业服务 网络,强化市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生活 需求。 (十四) 统筹资源供给。加大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服务 组织孵化培育力度,推行注册登记,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 同服务机制,发挥其反映居民需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等方面 的作用。探索推行 “五社联动” 服务机制,发挥社区、社区社 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作 用,实现互惠融合、协调发展。广泛开展社区运动会,丰富社区 体育赛事活动,发挥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在促进邻里交往、增强社 区认同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驻区单位将内部停车场、 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积极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和市 场主体依法有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资源共有共享、社区共驻共 治。 六、保障措施 (十五)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把新建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 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 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区 (县、市) 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街 道办事处党工委 (乡镇党委) 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新建社区配 套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要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 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落实责任。 (十六) 强化资金投入。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社会资本投 入、公益慈善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设资 金,足额落实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社区工作经费。采 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等方式,引导社 会力量参与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十七) 强化协调联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加 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部门要指导社区加强 党建工作,发挥好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服务中的领导作用。 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其 他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强化政策保障和资源调配,共同做 好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 (十八) 强化日常管理。社区党组织牵头管好用好社区配套 服务机构场所及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 责任等制度。要根据社区居民需要,科学布局各类服务场所功 能,确保使用合理高效,使之成为服务党员群众、居民议事活动 的党员之家、居民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