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0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5-28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  ]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09  

当事人: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MA0E9BCW7A                      

 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轴承工业园区北环西路北侧8号(临西县炳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现已查明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建设的大成.清华公馆项目存在在县大气办发布管控建议风力达到四级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清华公馆项目工地内依然进行土方施工,大面积裸土、裸地未苫盖的违法行为。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比照《邢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账号:886581300100000001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5 19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