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5-28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  ]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与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07NFGH0F            

现已查明:与时科技有限公司设的临西县翰林中学工程,位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北环路北侧 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比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针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情节处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针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情节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86581300100000001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邢台市住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