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1-22      发布机构: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  ]

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处以吊销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需报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

(二)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法制审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机构复核;局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