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1-02-02      发布机构: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  ]

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查询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处理违法行为或进行检查;

(二)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六)举行听证;

(七)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八)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九)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

(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一)其他执法人员认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信息;

(二)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三)执法事项;

(四)行政相对人信息,执法现场信息;

(五)与执法过程和目的有关的信息;

(六)执法文书送达信息;

(七)执法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本单位保管员,统一存储在指定存储设备集中保管。

执法音像记录应备份管理,备份件存储在其他存储设备。

第八条 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制作书面说明材料,写明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地点、执法事项、执法相对人等信息。执法音像记录和文字说明材料一并附卷保管。

 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执法音像记录长期保存。

 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保管员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 未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复制、传播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音像记录,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音像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音像记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减、修改、毁损,弄虚作假的;

(五)因保管不当致使执法音像记录缺失,造成不良工作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要求,应予追究的。

第十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