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枣园乡村级综合服务站—一次性告知制度
体裁分类:公共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1-08-01 发布机构:临西县东枣园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向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期限等内容的制度。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审查其提供材料;对服务对象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 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并对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作出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服务对象和受理窗口各留存一份。服务对象应当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第六条 服务对象按照书面告知要求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应当按要求予以办理。
第七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一次性告知内容不全或不准确,致使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告知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未及时告知的;
(四)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媟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