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书(样式)

体裁分类:公共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1-09-10      发布机构:临西县东枣园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     字体:[  ]

 

告知承诺书(样式)

 

本行政机关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

二、设定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三、适用对象

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若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在河北省范围内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四、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2.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3.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第二十二条规定: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第二十三条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小餐饮

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主要包括:1.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2.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3.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4.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5.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6.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7.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8.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9.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10.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11.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12.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13.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14.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15.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6 平方米。

另外,《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五、申请材料

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材料,同时提供承诺书,并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主要包括:1.申请书;2.开办者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10.承诺书。

小餐饮提出登记申请,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材料,同时提供承诺书,并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2.开办者的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6.承诺书。

六、承诺的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交申请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制书。本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本次行政许可,将失信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行政许可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分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行政许可部门名称   

本人郑重声明,并做出如下承诺: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已按照申报的业态和项目,对照现场核查登记表进行了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满足办理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已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

本人承诺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自愿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经现场核查,若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愿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接受行政许可部门撤销登记证,并自愿承担因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承诺制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本文书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