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9-01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2号
当事人: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0FEC9N5D
地 址:临西县轴承工业园区北环西路北侧8号(临西县炳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楼209室)
现已查明: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施工的临西县大成.清华公馆项目存在现场部分土方覆盖不严、现场围挡喷淋不全、楼层垃圾未及时清运清扫,涉嫌存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施工的违法行为。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
比照《邢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账号:886581300100000001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