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9-01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78 字体:[大 中 小]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5号
当事人: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3989732237
地 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太行路66号
现已查明: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临西-中国国际轴承交易中心2#、4#商务公寓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嫌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的违法行为。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比照《邢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账号:886581300100000001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