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10-08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78 字体:[大 中 小]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2021〕18号
当事人:临西县泰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358490681J
地 址:临西县河西镇运河工业园区
现已查明:临西县泰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临西县泰源LNG加注站,站内的充气站报警器未做年度检测,涉嫌存在带隐患经营的违法行为。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账号:886581300100000001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0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