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1-02-28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  ]

临西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承办机构实施对象执法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备注
1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行政许可办公室个人、法人、其他组织1.《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个工作日不收费
2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行政许可办公室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公证法》(2017修正)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10个工作日不收费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二十日。10个工作日不收费
4对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90日不收费
5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90日不收费
6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90日不收费
7对行政执法部门拒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拒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90日不收费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90日不收费
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二)项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90日不收费
10对基层法律服务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90日不收费
1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90日不收费
1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第(五)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90日不收费
1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90日不收费
1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90日不收费
1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90日不收费
1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0日不收费
1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第(十)项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90日不收费
1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90日不收费
19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90日不收费
20法律援助补贴给付行政给付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不收费
21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行政检查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不收费
22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不收费
23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协调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收费
2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行政奖励办公室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不收费
25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行政奖励办公室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