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乡镇自由裁量基准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08-03      发布机构:临西县老官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     字体:[  ]

临西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二)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1、初次违法,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停止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反映强烈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彻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不彻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3、拒不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 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

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1、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上1300 元以下罚款;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 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 1300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1、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 16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1300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6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罚8000元以下款;

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

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且不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1、初次违法,不足一吨的,处以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100 元以上140 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两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 14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

1、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上罚款;

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4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处以 10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三)乱倒污水, 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处以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四)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五)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 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处以 8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3、责令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4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 8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1、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2、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有上述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有其中两项违法行为的,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或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在1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60 元以下罚款;

2、在 1立方米以上 2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 2000 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60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

3、在 3 立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款。

1、在 0.5 立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 以下罚款;

2、在 0.5 立方米以上 1 立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6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

3、在1 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对单位处 2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15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在 10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2、在10 立方米以上 20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3、在 20 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3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3吨以上10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20至40平方米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10吨以上的,或抛洒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接受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1、初次违法,并予以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逾期未予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停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经批准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1、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下的罚款;

2、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的:(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1、初次不履行义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两次督办未予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处以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的:(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初次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初次违法,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以下罚款;

3、对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初次违法,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初次违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1、盗窃、毁坏树木花草1至2棵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盗窃、毁坏树木花草3至5棵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盗窃、毁坏树木花草5棵以上的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初次违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践踏植被2平方米以下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8、践踏植被2至5平方米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9、践踏植被5平方米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1、毁坏园林设施,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盗窃园林设施,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1、在绿地内擅自停放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砍伐树木1棵的,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7倍的罚款;

2、砍伐树木2棵的,或按责令要求补种不完整的,处砍伐树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3、砍伐树木3棵以上的,或不按责令要求补种的,处砍伐树木价值8倍至10的罚款;

责令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

擅自移植树木的

1、擅自移植树木1至2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倍至3.5倍的罚款;

2、擅自移植树木3至4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5倍至4.5倍的罚款;

3、擅自移植树木5棵以上的,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移植树木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1、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1.违法行为较轻,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整改措施不及时,或违法行为早点较重危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 整改措施不彻底,违法行为未消除,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责令改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违法行为较轻,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整改措施不及时,或违法行为早点较重危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 整改措施不彻底,违法行为未消除,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责令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一次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两次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 及时纠正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罚款;

2.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以下罚款;

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造成后果既成事实或对社会有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1.7%以上

2%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

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危害后

果既成事实或对社会有危害的;处工程合

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广播电视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广播电视设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责令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2次以上违法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对单位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3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1、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职权取缔,并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3名以上7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或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4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7名以上未成年人或累计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9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发现违规经营1次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发现违规经营2次的,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违规经营3次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罚款;                                       3、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有非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轻微: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检查督促,即刻改正的,责令改正;

一般: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拒不改正的;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货值金额 4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增加100人(不够100人的按100人计),对企业加处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增加100人,对企业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1 人未经考核合格的,首次可以处1000元处罚,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 人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 人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未按照本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发现1人,可以处50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0人以下的处5万元,每增加1 人,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发现1项,可以处50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项以下的处5万元,每增加1 项,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如实记录10人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发现1 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首次可以处2000元处罚,增加1 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增加1 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6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9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但未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即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仅做了其中一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即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标志不明显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数量不够、规格不符合规定、不完全畅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锁闭、封堵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出口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

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三、四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上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一、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下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1、属一般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属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1、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2、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上20人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可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定职责七项中,有一项未履行的,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给予警告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1、没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影响较小的即发生了轻微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影响较大即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以外的生产经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对中小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地上开采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对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大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发现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3、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上10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0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 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未定期检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首次发现处5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的,未为10人以下(含10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发现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的,每增加1加台(套),加处10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发现使用1台(套)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首次可以处1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使用1台(套)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禁用设备或工艺的,每增加1台(套)、或1种工艺的,加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处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变更其中一项可且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变更其中一项可且销售额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每增加销售额1000元加处2000元,最高超过30000元。

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责令其停止违法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 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较重,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

给予批评教育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一)年营业额在 2 万元以下的,处

3000 元罚款;

(二)年营业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

的,处 4000 元罚款;

(三)年营业额超过 5 万元的,处 5000 元罚款。

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未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的;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的;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



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

(一)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

的,处 1000 元罚款;

(二)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3000 元罚款;

(三)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 3000 元罚款

(四)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6000 元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1 万元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

(一)产品价值 1 万元以下的,处 5000 元罚款;

(二)产品价值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

的,处 8000 元罚款;

(三)产品价值超过 5 万元的,处 1 万元罚款。

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500 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 元罚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 1000 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

(一)产量在 500 公斤以内的,处 1000 元罚款;

(二)产量超过 500 公斤至 2500 公斤

的,处 3000 元罚款;

(三)产量超过 2500 公斤的,处 5000 元罚款。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轻微: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二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般:擅自占用公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五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重: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严重:擅自挖掘公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二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备注:擅自占用公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 元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 元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 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的罚款。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的罚款;

一般: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责令改正,处1 万元的罚款;较重: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的罚款;严重: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的罚款。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轻微: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处 2000 元的罚款;

一般: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的罚款;

较重: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的罚款;

严重: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轻微: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 5 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罚款;

一般: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 5 延米以上 10 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 10 延米以上 30 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 30 延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4 万元的罚款。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致使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无法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行驶里程在100米(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一般:行驶里程在100米以上500米(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上1000米(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行驶里程在1000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备注: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任务的不予处罚。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备注: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不予处罚。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备注:违法行为初次被查处且路面无刹车痕迹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轻微:牌面尺寸在5(含)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般: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备注: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4万元的罚款。

备注: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备注: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处罚。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一般: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较重: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严重: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备注:接受此处罚不免除修复路面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一、在堤顶、坝顶、闸桥上雨后泥泞行车的,可以并处罚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二、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的,可以并处罚款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可以并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四、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可以并处罚款五百元。

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上 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0%以上 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围垦湖泊、河流的;

一、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上 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0%以上 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一、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二、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2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全部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公共卫生间等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与其经营规模、项目不相适应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一)未按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对拒绝监督的

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第1、第2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清洗餐饮具用水未经检测的;

2.购进洗涤剂未索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用洗涤剂检测合格报告、进货票据的;

3.购进消毒产品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货单位工商执照及进货票据的。

(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清洗餐饮具用水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采购的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检测供他人使用的。

(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没有该批次检测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

2.消毒后的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及使用日期,委托消毒的未标注责任单位及被委托单位名称的;

3.有第二项两目情形的。

(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有第三项两目情形的。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连续2次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由于餐饮具消毒不合格造成疾病传播的。

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一般: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较重: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严重: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并积极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处8 万元以上14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处 14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处17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并罚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