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招商选资优惠政策十六条(征求意见稿)

体裁分类:重大决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4-02      发布机构: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0     字体:[  ]

 

附件1
临西县招商选资优惠政策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
为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个人来临西投资兴业,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全面提升招商选资成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引进县外、境外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兴建的企业,以及县内现有企业、扩产、增资技改的项目,引进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对城建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可参照本政策,一事一议。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以上工业项目,按投资强度250万/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可给予单独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税收贡献项目除外)。
第三条 世界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同行业顶尖企业投资的项目、高技术含量项目、高税收贡献项目、示范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或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签约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并享受对等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设立县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激励和扶持符合本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该资金用于厂房建设、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环保达标、引进人才、品牌建设、企业上市等项目支出,严格审核,精准扶持,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新建项目投产达效
第五条 工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用地办法,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满且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可转为出让用地。对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认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含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同时不低于土地取得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第六条 对需租用生产车间的工业项目,凡设备等相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额达到60元/平方米(含)以上,租赁园区范围内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我县市场平均租赁价格,给予3年的租金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额
第七条 对需独立选址的且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项目或符合临西产业定位的强链、延链、补链项目、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税收贡献项目,经验收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含土地成本)达到3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5%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含土地成本)达到1亿元至3亿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0%给予产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于新上工业项目(含租赁厂房生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经审核实际纳税达到6-8万元(含)/亩/年或100-120元(含)/平方米/年,参照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6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年亩均税收达到8-10万元(含)或120-150元(含)/平方米/年,参照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8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或150元/平方米/年以上,参照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支持。
三、培育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第九条 鼓励外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嫁接改造县内生产性企业,实际纳税奖励参照第八条执行,并对兼并收购环节的契税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条 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现有企业(按照与县有关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完成约定投资强度的)在现有土地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经验收确认后,新增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投资额度的5%、10%给予产业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或150元/平方米/年以上的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现有企业(含新建企业),按照基准利率30%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政策贴息,单个企业每个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加大外贸出口
第十二条 对当年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对其超出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的标准给予加奖,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出口企业与县政府在出口扶持与奖励政策上有协议约定的,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给予奖励,(一)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以及创业板、中小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到我县,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奖励。(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挂牌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三)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引荐人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荐人的认定及奖励比例按《邢台市招商选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执行。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发布后,对企业或项目的招商选资优惠政策以本政策为准,之前签约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本政策由县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对同一类别可享受多项奖励资金的,按各级部门单项最高标准执行。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环保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