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 〔2021〕2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12-01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26     字体:[  ]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建(建)罚字 〔2021〕26号  

当事人: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3989732237                                     

 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太行路66号                                               

现已查明由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临西县河西镇古运河畔住宅小区(一期)5#、6#、7#、8#、9#、10#、11#、12#、幼儿园、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工程存在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嫌存在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

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比照《邢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1、有一项安全职责未履行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两项安全职责未履行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三项以上安全职责未履行的,或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停止施工;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账号:886581300100000001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5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