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1-11-23      发布机构:临西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62     字体:[  ]

临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产品)罚〔20212

种植户**

单位地址:临西县

联系电话:177

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防治蔬菜病虫害,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2021年11月9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临西县北种植白菜处,有1瓶辛硫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40%),辛硫磷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是苹果树。执法人员认为其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执法人员立即对种植户进行询问,该种植户称这是用于防治白菜害虫用的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防治蔬菜病虫害。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种植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已于 11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西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缴纳罚款,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收入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罚款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当事人对本决定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或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