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西县东枣园乡立堂农资部(张立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1-07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  ]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1〕116号


当事人:临西县东枣园乡立堂农资部(张立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5MA0F3303XP

住所(住址):临西县东枣园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立堂

身份证件号码:130535************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专项抽检行动中,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临西县东枣园乡立堂农资部经营的芦田牌复合肥进行抽检。2021年10月6日检验结果有效五氧化二磷检验不合格。2021年10月11日我执法人员将抽检报告单送达给当事人,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由**、**负责立案调查。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2021年11月18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复检有效五氧化二磷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辽宁芦田肥业有限公司购进8吨(200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的 芦田牌复合肥进行销售 。该批次复合肥进价每袋***元,售价每袋 ***元,货值32000元。截止立案之日 起已全部售出,共获利2000元。经询问查明当事人采购复合肥向商家索证索票,未索要质检报告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2: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辽宁芦田牌复合肥进货地点、价额、数量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数额;

4 :检验报告原件二份(1).(编号:TXZJ/HG20210929120), (2).(编号:SY2111816)证明辽宁芦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芦田牌复合肥检测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字(2021)116号《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芦田牌复合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建议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基准从轻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0.5倍的罚款1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两项合计18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临西支行,地址:临西县城珠江路南侧,账号:10017743325001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证号:临罚证字拾伍号)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