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西县摇鞍镇乡白地供销饭店(秦晓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8-01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     字体:[  ]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2〕38号


当事人:临西县摇鞍镇乡白地供销饭店(秦晓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5MA0A3GDM97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摇鞍镇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秦晓君          

身份证件号码:130535************    

            

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西县摇鞍镇乡白地供销饭店(秦晓君)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秦晓君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工作。2022年4月29日,我局已对临西县摇鞍镇乡白地供销饭店负责人秦晓君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38号)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检查过程中该饭店负责人秦晓君全程陪同检查工作。2022 年5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二人承办。经进一步调查,该门市于2022年4月29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秦晓君有效的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4月29日,对 临西县摇鞍镇乡白地供销饭店(秦晓君) 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证明对该店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情况。      

2. 2022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秦晓君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本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有效的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裁量基准“从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17743325001000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二)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临罚字拾伍号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