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 19 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09-13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  ]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罚决2022〕第 19 

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3989732237

经查明,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北湖青城项目存在:1、部分裸土苫盖不到位;2、主体楼外挂网破损严重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2022  9  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建罚先告字〔2022〕第 19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