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 21 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09-23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 21 号
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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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临西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古运河畔住宅小区(一期)项目存在安全教育超过一个月未开展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2022年 9 月 1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2〕第2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