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 22 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2-10-12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  ]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罚决2022〕第 22

覃小勇:

身份证号码:513030********313X

经查明,在润凯西美工地务工的覃小勇在活动板房内使用无安全阀,非金属软管,未安装报警装置的液化气罐的违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十一)盗用燃气;(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的规定。

 2022  10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2〕第 22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0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