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 26 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11-01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3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 26 号
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1188774G
经查明,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如意府项目存在施工现场无灭火器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
2022 年 10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2〕第2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态度良好,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4日